注册商标不能使用以下词汇。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包括全称和部分名称。“中国民航”就不能用作商标,也不能使用带有军队番号或涉及军队内容的文字或图形。

2、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人民大会堂”等不能用作商标。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形。“美国”不能用作商标,民族服饰等也需谨慎使用,避免涉及民族问题。
4、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包括全称和部分名称,但如果是已经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则可以继续使用,某些地名若具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例如用“西湖”作为糕点品牌,但使用地名注册商标时,应避免不当利用地域资源。
除了上述内容外,注册商标还不能使用带有消极、不良含义的词汇,也不能使用过于夸张宣传的词汇,一些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等也可能无法注册为商标,具体的禁用词汇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建议在注册商标前进行详细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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